为规范学院公章使用,特制订公章登记表,说明如下:
(1)填写内容必须清楚完整,与加盖学院公章文件上的内容一致,并由办理人本人亲自填写;
(2)有签名要求的文件务必由领导签名,若无签名,应经由相关院领导电话或短信认可;本表格未作登记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3)本登记表在重要文件上或非常规文件上加盖公章时使用,证明人一般为办公室主任;若办公室主任不能在场审批,任何文件加盖公章,必须由使用人和证明人(办公室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使用并签名,其中若有重要文件或非常规文件须向领导特别请示并于加盖公章后复印存档;
(4)加盖公章须谨慎、规范,务必使印迹清楚公正,不可歪斜;严禁在空白纸页或未经填写材料上加盖公章,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5)本登记表格自2012年4月25日起执行使用。
附:
政法学院使用公章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