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和学院日常工作,结合《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广东工业大学教师手册》及本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学院从业绩金中抽取4%作为教学奖励金,奖励在教学工作、人才培养和院系事务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
教师有以下业绩的可获得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教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精品课程的奖励教学奖励金总额的10%;
(二)获得省级教学优秀成果奖或精品课程的奖励教学奖励金总额的5%;
(三)获得校级教学优秀成果奖或精品课程的奖励教学奖励金的2%;
(四)教师指导我院各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级竞赛的奖项或者创新创业项目立项的,如果相关部门、学校、学院无其他奖励金,可获得教学奖励金的10%,其中一等奖奖励占比50%,二等奖奖励占30%,三等奖奖励占20%;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竞赛奖励或者创新创业项目立项的,可获得教学奖励金的8%,其中特等奖奖励该部分奖励金的40%,一等奖奖励30%,二等奖奖励20%,三等奖奖励10%;
(五)教学奖励金中的10%奖励教师参加校级以上教学竞赛或者教学论文比赛。如无其他奖励金,参加 国家级比赛或者论文比赛的奖励额度占此部分奖励金的50%;其中获得一等奖的奖励占此部分奖励金的50%,二等奖奖励占30%,三等奖奖励占20%;教师参加省级竞赛或者征文的,占30%,特等奖奖励占此部分的40%;一等奖奖励占30%,二等奖奖励20%,三等奖奖励10%;参加校级教学竞赛或论文比赛的奖励额度占此部分的20%,如无其他奖励,其中获得校级教学竞赛或论文比赛奖励的奖励占此部分的50%,在学院参加校级以上教学竞赛或论文比赛推选的,奖励占比为50%;
以上各项奖励金占总额度的45%,如果前述各项奖励出现空缺则该部分的奖励金与剩下的部分一起用于奖励其他遵守学校和学院工作秩序,在岗位上尽职尽责的教师,具体如下:
(一)教师在该年度中没有发生教学事故,没有违反校纪校规、法律法规,教学工作量达到学院最低要求的,可以获得基础教学奖励金(学院教学奖励金减去前述各种奖励后的平均数);
(二)教师或者其他职工在学院重大工作比如专业评估或者考核等工作中如果有突出贡献,由系所或者学院分管领导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予以奖励,具体额度和人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但该部分奖励金的额度不能超过教学奖励金总额的20%;
(三)教师在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经系所或者学院分管领导提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具体奖励金额,但该部分奖励金的额度不能超过教学奖励金总额的10%;
教师在教学工作和日常考勤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教学奖励金将按以下规定减免:
(一)发生一级教学事故,或者一年内未经批准两次缺席学校、学院和系所的会议、教学观摩或其他重要事宜,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或者三次三级教学事故,以及教学工作量没有达到学院最低要求的,则取消教学奖励金;
(二)一年内未经批准缺席学校、学院和系里会议、教学观摩活动或其他重要事宜一次,或者发生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减去教学奖励金的50%,发生一次教学三级事故,则减去教学奖励金的40%,两次则减去80%;
(三)教师作为主考如果无正当原因且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延误考试的,取消教学奖励金;监考缺位一次,减去教学奖励金的50%,两次以上的予以取消;
(四)教师如果无正当理由在接受教学任务、论文指导、学院相关工作时讨价还价或者拒绝承担,由系所领导或者学院领导提出,经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决定减少或者取消其教学奖励金。
(五)一年之内,因个人原因,请假三次(学校、学院和系所会议及相关工作安排)以上,则取消教学奖励金。
教师教学事故的认定和等级以《广东工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依据,旷工则以人事处的规定为标准,对研究生教学存在的事故认定和等级据此参照。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如果学校就相关项目有专项奖励金,则学院另行制定奖励方案。
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