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学院多年积累的督导经验,以提升教学质量为中心,提高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以严格、周密、细致的督导计划和工作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1、主管副院长每学期要制定督导计划并负责督促计划的实施。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召集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学院党政班子成员(督导组成员)、各系主任、副主任、所长、副所长以及党支部书记参加会议并研讨督导工作的开展和注意事项。
2、学院领导认真完成督导任务。所有学院领导分别听课8学时以上,并且要经常巡视课堂教学的情况,主管副院长要确保听课10学时以上,并与学院学工办合作督导本院学生的到课和听课情况。每学年召集一次学生座谈会,学院领导班子与学生面对面展开交流,探讨教学、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并尽可能解决或者拟定解决计划。
3、三个系的主任、副主任和各研究所的所长、副所长分别听所在系、所的老师所授课程,组织本系、所老师参加观摩课程并交流心得体会。系、所领导应听课8学时以上,并组织本教学单位所有教师听课(即公开课、观摩课)不少于2次且提交听课记录,与主管副院长沟通听课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系所领导和老师听课情况与教学奖励金发放挂钩。
4、学院聘请的督导要正常展开督导活动并做好记录,及时与主管副院长交流听课情况,并就存在问题(比如学生出勤情况、老师授课态度和质量、课题气氛灯)展开分析,提供解决建议和方案,为改进督导和教学工作提供依据。此外,主管副院长通过参与基层教学研究活动、日常教学检查和专题教学检查、期末考试的巡视等方式保证对教学情况、过程和绩效的充分把握。
5、鉴于本学院教师负责的课程既有思政课又有专业课,课程性质和内容差异较大,加之分校区办学增大了督导工作的难度,督导工作应尽量兼顾不同学科和不同课程,落实到每一位老师,特别是对一些学生满意度排名靠后或者投诉意见较多、有缺课记录的老师应加强督导,并与问题较多的个别老师进行充分交流。在此基础上听课的重点是评优教师、新进教师、年轻教师。通过督导帮助老师提高教学技能,改进教学活动,提升教学效果。
通过有针对性的督导活动促使老师端正教学态度、改进教学作风、提高教学质量,为培养优秀人才提供教学保障,这是学院督导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本条例自2015年4月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政法学院
201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