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配合我校依法治校战略的实施,为学生参与学院管理工作创造条件,提高学院管理工作的民主化、法制化水平,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成立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通过学生参与学院事务管理,促进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院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反映学生诉求,调解解决学生的纠纷,不断提高学生参与学院管理工作的能力,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推动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委员会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院对委员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主任,学院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主任。
成员由学院团委书记、辅导员、院学生会主席、各班学生代表组成。
学院团委书记兼任秘书工作。
学院其他党政领导和各班班主任,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各班选举产生一名代表参加委员会工作。
班级代表的产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本班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参加的选举中,获得半数以上同学无记名书面投票支持。
各班选出的代表,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查后,经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学院颁发聘书予以当选。
第八条 委员会所有成员必须恪守以下规则:
1. 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 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3. 以身作则,公正无私,作风正派,严以律己,在学院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5. 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自行向外泄露工作安排、议事内容、裁定结果等不应公开的事项或只能由委员会公布的事项;
6.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事件的举保人、证明人和调查人姓名和处理情况;
7. 严禁徇私舞弊,不因同乡、同班、同学等私人关系影响工作开展;
8. 及时向委员会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及相关事件信息;
9. 遵守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维护委员会声誉。
第九条 各班选出的学生代表认为自己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工作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辞去委员工作。
各班选出的学生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合议后提出罢免建议,由委员会作出罢免:
1.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2.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工作的;
3.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况,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或者受到年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3. 疏于履职,或者滥用职权,在师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工作的;
4. 年度考核不合格;
5. 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成绩班级排名低于前50%或者考试出现不及格科目;
6. 其他不适宜担任委员工作的情形。
班级委员申请退出后或者经罢免不再担任班级委员的,在退出或者罢免之后的一个月内,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补选。
第十条 学生委员参与委员会的工作,纳入学院综合测评考核体系。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和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审议委员提出的议案,决定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案;
2. 审议班级委员提出的退出申请,审查批准罢免委员的提议;
3. 考核、评议学生委员的工作,对优秀学生委员提出嘉奖建议,并按照学生干部标准纳入学院综合测评考核标准,提出加分建议;
4. 讨论学院重大发展规划,审议涉及学生利益的各项管理规定;
5. 研究制定委员会工作规划;
6. 研究和讨论主任和副主任合议后提出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主任、副主任合议,也可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
委员会研究和决定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的原则;除各委员提出的议案外,其他需要提交委员会研究讨论的问题,必须事先经主任和副主任合议后方可提交委员会研究和讨论。需要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由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民主表决,按照过半数的多数人的意见作出。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秘书负责会前材料准备和会议记录;如果会议决定需要公示和通知的,由秘书根据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公示和通知的具体工作。
委员会工作的各项文档材料,由秘书负责整理归档和保存。
委员会工作的各项文档材料,非经主任和副主任合议同意,不得外传,也不接受查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对本办法内容的理解有争议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政法学院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