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三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三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财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生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组成。学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国家三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三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国家三金”的评审工作,对学院初审名单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章 奖励标准、基本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是每人每年3000元。
第六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并且已经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评审时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评优活动中获一等以上(含一等)学校奖学金,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评审时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评优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含三等)学校奖学金。
(三)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十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根据省教育厅分配额度,结合学院学生人数、学风状况、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各学院按年级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要适当向低年级倾斜,并对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全覆盖。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成立评审机构。学校成立“国家三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各学院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二)制定评选细则。学院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三)分配奖助名额。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额度,向各学院分配名额。
(四)学生书面申请。各学院将有关事宜传达到每位学生,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五)学院初步审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学校审核公示。各学院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学院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国家三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全校“国家三金”的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五条 对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批复、“国家三金”划拨到学校后,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档案;国家助学金按月(一年分10个月)发给受助学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学期发放。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三金”的评审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十八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26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广工大学字〔2007〕21号)、原《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广工大学字〔2007〕22号)、原《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广工大学字〔2007〕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