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为导师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 各年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组长由年级辅导员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为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具体方法由各学院制定。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初,学生处、研究生院、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告知。学生处、研究生院、学院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向新生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生处、研究生院、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填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院核对,复印件由学院存档备查。
3.学校认定。(1)新学年开学时,年级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年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年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研究生院核准。(3)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学院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实名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实名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提请复议。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5.建档。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同时,将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六条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政府和学校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学院,学院应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其相应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学院,并提出申请,学院应在下一学年,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其相应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广工大学字〔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