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创建优良教风、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院(部、中心)必须高度重视良好教学秩序的维护,应统筹安排本科教学工作、研究生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活动。应尽可能把学生面试(复试)、毕业答辩、科研项目答辩、各类研讨会安排在周末进行,最大限度减少对本科教学秩序的干扰。
第三条 教师不得私自调停课。
第四条 需调停课的教师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病假:教师因病要求调停课,须持医院出具的证明办理。
(二)公假:教师因开会、出差等公事要求调停课的,须持会议通知或有关证明办理。
(三)事假:教师因私事,原则上不得调停课。如确有特殊原因者,须写明具体原因,方可办理。
(四)其它:因突发性事由,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调停课手续的,应及时向学院(部、中心)教务员和主管教学领导报告,学院(部、中心)应及时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应于一周内补办调停课手续。
第五条 教师调停课时,须登陆“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详实填写并打印《调课申请表》或《停课申请表》,经教师所在学院(部、中心)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到教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对停课的教师,学院要妥善安排好相应的补课事宜。
第六条 凡节假日等涉及的停课,按学校公布的通知执行。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如需停课,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停课通知。
第七条 教师不得私自请人代课。确需请人代课者必须书面申请,并登陆“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打印《换教师申请表》,经学院(部、中心)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开课学院(部、中心)应选派符合要求的教师代课。
第八条 因故改变上课地点的情况为换地点。
教师需要换地点的,须登陆“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打印《换地点申请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任课教师办妥调停课、代课或换地点手续后,必须负责及时通知有关学生,并做好相应安排。
第十条 严格控制调停课次数,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学时数累计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10%。代课和换地点的,不计入教师调停课次数。
教务处每学期对各学院(部、中心)调停课情况进行统计和公布。教师调停课率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将严格按照《广东工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8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